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意见对基本药物的采购等环节进行了巩固完善。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此外,意见还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明确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