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关问题的意见》(穗食药监通〔2014〕65号),现将通知全文转发如下: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第90号令)及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为了做好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现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提出意见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按《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新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穗食药监通〔2013〕601号),应至少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换发申请;不足30个工作日提出换发申请的,不予受理,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办理。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
(一)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到期没有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换发证的;
三、申领、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均应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其中,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大型百货零售企业(如广百集团、友谊商店等)设立药品专柜或分店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可不要求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但企业应配置注册执业药师负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营处方药的专柜或分店,应配备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和提供药学服务。
四、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其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在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根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需要,在部分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执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所在区(县级市)局向社会公示,今后再随着广州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五、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关问题的意见》(穗食药监通〔2009〕2号)5年有效期届满,已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