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等成瘾性药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穗食药监通〔2010〕107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的管理,现将《通知》要求摘要如下:
(一)坚决执行《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粤食药监通〔2010〕26号)要求,将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企业全部纳入药品流通电子监管,每周上报完整数据。
(二)未纳入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者不能按照每周一次的频率上报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的,每周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三)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不得以复印留存、登记销售等方式代替。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执行《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要求,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中,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按规定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