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试行两年。
一是控制最高零售价。按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凡在广东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二是控制实际供货价。对在广东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实施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网上报备制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与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差价率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三是控制流通差价率。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流通环节的最高差别差价率管理。要求批发环节最高不得超过成本价30%的差价率;而在零售环节,医院最高不得超过25%的差价率,药店最高不得超过35%的差价率。
此前的药价管理分为三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是指对一类药品价格的严格控制,市场只能依据定价进行销售,不能高于也不能低于此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商家自行定价,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是指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主要是销售量大、临床常用、替代性强的常见病处方药品),政府对此类药品售价设定了一个最高限额来控制药价的办法,下浮不限,商家或医疗机构的药品售价可以有相当幅度的上浮,只要不超过这个最高限价即可。此次“三控”就是对政府指导价这部分进行改革,即商家或医疗机构在进货价基础上,不可以在最高限价内随便上浮,而是制定了更加准确和严格的差价率。
新的“三控”政策,是通过对药品实行供货价(出厂价、口岸价)报备管理,规定流通环节总的加价率,并对高价药实行低差率,旨在从源头控制药品供货价格,减少流通环节加价空间,鼓励优质廉价药品的使用,遏制药价虚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