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通知提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修订药品GSP的贯彻实施,各地应当结合两项许可的整合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步实施。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